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鄭博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 原 告 鄭博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月娥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