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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悅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博瀚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8,081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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