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
- 上訴人
- 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悅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博瀚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8,081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