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張悅芬
- 上訴人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3號 上 訴 人 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悅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博瀚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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