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102號
- 原告
- 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華
- 原告
- 邱建龍
- 被告
- 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濬
- 被告
-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