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陳俊華、邱建龍、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許嘉濬、周為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102號 原 告 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原 告 邱建龍 被 告 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被 告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