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墨格智能行銷有限公司、李正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鼎傑 被 告 墨格智能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正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均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保證書在卷可稽,即兩造合意因本件返還借款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是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