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柯昶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274號 原 告 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昶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