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盛庭堅
- 原告廖君郡
- 被告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治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421號 原 告 廖君郡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庭堅 訴訟代理人 林梅生 殷培原 被 告 邱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家保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天達,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乙○○,經其 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5、176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皇家保全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卷第9頁)。嗣於民國112年1月19日以書狀追加被告甲○○,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卷第149頁),核原告聲明變 更前後之基礎事實同一,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相符。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110年12月至111年7月15日為璟 都大觀苑社區之住戶,居住於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街00 0號14樓房屋(下稱系爭居所),被告甲○○當時為被告皇家 保全公司所屬保全人員,於原告居住於璟都大觀苑社區期間受指派在上開社區內擔任保全警衛職務。原告與甲○○素不相 識,但甲○○於原告居住期間內有如附表所示4次騷擾行為, 原告因而感受到極大壓力,因短短半年內發生4次被騷擾行 為而產生焦慮症之心理疾患,精神受有痛苦,更嚴重影響原告工作,且原告獨居,為保障自身安全,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另覓住所。原告雖將甲○○之騷擾行為向皇家保全公司申訴 ,皇家保全公司對於甲○○行為違反工作規則且不當騷擾住戶 自承不諱,但對於甲○○多番侵害原告隱私權與居住安寧之人 格利益,拒絕賠償。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述之甲○○所為騷擾行為,經原告向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案,平鎮分局於111年7月6日移請皇 家保全公司調查,經評議依甲○○行為態樣,認甲○○性騷擾案 不成立,但甲○○所為與皇家保全公司服務宗旨相悖,違反皇 家保全公司工作規則第12章第11條第3款「於警衛場所內有 影響勤務及社區品質者」、第12款「向業主攀談聊天或詢問業主隱私者」規定、第12條第3款「與駐地之客戶發生衝突 ,並經查明確有過失者」等規定,核記1大過1小過,並處懲罰性違約金4,000元。皇家保全公司悉依法規範相關服務、 性騷擾防治、宣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被告皇家保全公司自不應負賠償責任。再者,原告主張之甲○○對話內容,與跟 蹤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騷擾或滋擾住戶行為態樣均不相符,原告主觀認知甲○○之行為為騷擾,應就此部分 盡舉證之責,且本件甲○○與原告言語接觸並不足以侵害原告 人格利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瑕疵,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 (二)原告主張甲○○有如附表所示時間對原告為騷擾行為,侵害原 告隱私權、居住安寧權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舉證以實之。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提出諮商會談紀錄表、原告與房屋仲介業者之Line對話紀錄、押金遭扣之收據、皇家保全公司函等件為據(卷第17-23頁),然此不足證明甲○○有對原告為如 附表所示言語。而皇家保全公司因原告申訴甲○○對其為性騷 擾後有依相關單位之要求為調查,雖有對甲○○為懲處,然核 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請皇家保全公司調查所檢附之資料、及皇家保全公司所調查之經過,甲○○均否認其有為 如附表所示言語,辯稱其係問原告:「你有玩直播嗎?」,於原告回答:「你怎麼知道?」,其再稱:「我好像有看到」等語,之前均是單純打招呼,有甲○○之警詢筆錄、皇家保 全公司對甲○○之訪談紀錄可佐(卷第63-65、91-92頁),是 甲○○是否確有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言語,已非無疑。又皇家 保全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評議後,認定甲○○之行為並 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之違法行為,但認甲○○之行為與公司服 務宗旨相悖,違反工作規則第12章第11條第3款、第12款、 第12條第3款規定而予以懲處,有該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 員會會議紀錄可查(卷第69-73頁),然從該會議紀錄亦僅 知評議過程係將原告與甲○○之說詞並列,並無實質認定甲○○ 確有如原告所主張之言語,而依其公司內部之工作規則規定給予懲處,亦難逕以此認定甲○○有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言語 之行為。又甲○○雖自承對原告稱「你有玩直播嗎?」等語, 與其擔任社區保全之工作內容無關,然此僅係因發現某直播主似為原告而發問,縱有不當,但並未對原告表明所特定之直播主名稱、直播內容或平台,自無侵害原告隱私權之可能,亦無從因此侵害原告居住該社區之安寧。 (三)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甲○○有故意以言 語或行為刺探、騷擾而侵害原告隱私權、居住安寧之情事,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併 失所據,亦應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編號 日期 原告主張被告甲○○所為騷擾行為 1 111年1月12日 原告於系爭居所社區大門拿取外送餐點時,被告甲○○向原告搭訕稱「怎麼都買一個人的飯,沒有買朋友的?」 2 111年2月14日 原告前往管理室拿取包裹,被告甲○○向原告搭訕稱「是不是粉絲送妳的包裹啊?」 3 111年6月27日 原告胞姊前往系爭居所探訪原告,在社區大門管理室撥打原告電話通知原告下樓接人,被告甲○○竟在原告與胞姊手機通話過程中,在社區公共空間大聲插話稱「小豬怎麼睡這麼晚啊,叫小豬不要再睡了」,並於當日晚間原告下樓拿外送餐點時,再度向原告搭訕稱「小豬,睡到現在喔?」 4 111年6月28日 原告外出買早餐返還系爭居所,經過社區大廳時,被告甲○○向原告搭訕稱「妳昨天直播到幾點?」原告不悅回「你說甚麼,你怎麼知道?」被告甲○○回稱「又不是沒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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