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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422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郭美杏

反訴原告
優賃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薡宬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被告嘉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3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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