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833號
- 原告
- 陳其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2833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伍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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