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家辰安股份有限公司、司)、葉倢妘、鄭惟允、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上 訴 人 家辰安股份有限公司(原惟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 即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葉倢妘 上 訴 人 鄭惟允 即被告 樓 黃佳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