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 上訴人
- 家辰安股份有限公司(原惟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即被告 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倢妘
- 上訴人
- 鄭惟允
- 即被告
- 樓
- 即被告
- 黃佳雯
- 被上訴人
-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2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