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850號
- 原告
-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 被告
- 九五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欣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五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112年度北補字第4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18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