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半隻羊設計有限公司、葉禮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半隻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洋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淑貞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李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