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3號
- 原告
- 半隻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禮洋
- 訴訟代理人
- 鍾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瑞律師
- 被告
-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李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