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阮正雄即泰安醫院、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