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10號
- 原告
-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立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聖律師
- 被告
-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修
- 訴訟代理人
- 李尚興
姜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兩造請就本院發函內容於文到15日內進狀表示意見,繕本自送達對造。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