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93號
- 原告
-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依娜
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明芬、呂明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元,應繳裁判費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4193號
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明芬、呂明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元,應繳裁判費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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