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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93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娜

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明芬、呂明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元,應繳裁判費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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