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蔡依娜
- 原告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93號 原 告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娜 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明芬、呂明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