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賀木堂股份有限公司、蔡木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2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賀木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木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舒涵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96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