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許光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26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賀木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