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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8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誌
被告
樺致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見本院卷第13頁)。前開裁定業於112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參,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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