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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現金股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江敏秀、陳民郎

  • 原告
    王薏甯
  •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925號 原 告 王薏甯 法定代理人 江敏秀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淳晉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現金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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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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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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