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現金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薏甯、江敏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925號 原 告 王薏甯 法定代理人 江敏秀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淳晉律師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現金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