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932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中
- 被告
-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紫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7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49,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合計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