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盛達原創有限公司、張紫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9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紫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7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49,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