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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9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告
盛達原創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紫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74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49,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合計1,55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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