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尹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07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被 告 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尹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郭勝詮 被 告 郭紫庭 崔莉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勝「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勝「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