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周俊男、陳澐諼即廣進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374號 原 告 周俊男 被 告 陳澐諼即廣進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