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瞿開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瞿開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窩新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15萬元,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訴之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8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