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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44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瞿開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窩新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15萬元,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訴之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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