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月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原 告 劉月雲 送達代收人 張香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