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劉月雲
送達代收人
張香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