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502號
- 原告
- 劉月雲
- 送達代收人
- 張香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