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4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74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伊
- 被告
- 裕展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氏裕
- 被告
- 黎氏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蔡明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4,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84,0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裕展餐飲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邀同被告黎氏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