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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蘇少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8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少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松立、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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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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