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3號
- 原告
- 夏雷
- 訴訟代理人
- 林秋蘭
- 被告
- 陳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鄭宇容律師
陳履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3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