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江宗祐
- 法定代理人朱葉輝霞、劉緯澤
- 原告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原 告 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葉輝霞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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