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140號
- 異議人
- 即被告
- 林俊良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游艾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14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無效云云,因異議人於書狀內未明確記載係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或是提起再審之訴之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如異議人係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3,225元,如異議人係對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或再審之訴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