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葉藍鸚

異議人
即被告
林俊良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游艾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14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無效云云,因異議人於書狀內未明確記載係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或是提起再審之訴之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如異議人係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3,225元,如異議人係對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或再審之訴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14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