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209號
- 原告
- 陳怡燕
- 被告
- 黃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6日具狀補正被告為黃瑜婷即玩美商行,被告黃瑜婷即玩美商行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提出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