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怡燕、黃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209號 原 告 陳怡燕 被 告 黃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6日具狀補正被告為黃瑜婷即玩美商 行,被告黃瑜婷即玩美商行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提出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