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12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原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哲慧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