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冠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23號 原 告 陳冠彣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繳納1000元,然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發票日民國110年3月8日,票面金額5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本件訴訟原告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