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俊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0號 原 告 林俊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克斯威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