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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邱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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