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 原告
- 邱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振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