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上 訴 人 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兼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誠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