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 上訴人
- 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兼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誠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