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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兼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誠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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