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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告
劉明賢即雞老爺藥膳桶仔雞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七列關於「及自111年2月2日起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112年2月2日起算之利息」。

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謙浩,現變更為劉佩真,並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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