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杜宜哲

  • 原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佩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被 告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