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 原告
-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杉惠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許力元
- 被告
-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宜哲
- 被告
-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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