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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告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被告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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