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隆美禮御社區管理委員會、蔡明璋、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陳長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原 告 隆美禮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訴訟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