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上 訴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美禮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54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