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1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