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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88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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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告
林伯原
被告
曾德純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筑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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