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林伯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88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林伯原 曾德純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筑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