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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0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李健興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原律師
被告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熺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律師
被告
劉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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