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健興、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兆熺、劉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027號 原 告 李健興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宗原律師 被 告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熺 訴訟代理人 吳柏緯律師 被 告 劉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