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033號
- 原告
- 鳳新電腦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清鴻
- 原告
- 鄭曉娟
- 原告
- 前列三人共同 吳任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怡瑄律師
- 被告
- 展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