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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陳仁傑

  • 原告
    張正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22號 原 告 張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北補字第87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12年5月23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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