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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告
恒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卿
被告
徐東川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27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蔡明裕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1,565元,及被告恒聲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112 年7 月6 日起、被告徐東川部分自民國112年3 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9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56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影印機之租賃契約,被告徐東川為連帶保證人,但被告違約,尚欠未給付租金新台幣12,000元,及違約金新台幣114,000 元等,已經原告提出雙方之契約書、發票等為證,就租金部分,可以認定,但違約金部分,應予酌減為新台幣49,565元,故依雙方租賃契約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超過准許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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