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563號
- 原告
- 李昱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玥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原告於其民事訴之聲明被告追加狀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144,040元,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但原告民事訴之聲明被告追加狀上訴之聲明合計金額為108,030元(72,020元+36,010元=108,030元),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正確一致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訴之聲明,並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