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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哲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訴訟代理人
林宏杰
被告
陳心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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