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
- 原告
- 哲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慧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杰
- 被告
- 陳心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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