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釧溥、黃健銘即金蕉異國料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黃健銘即金蕉異國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至第六行「……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七零八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