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 原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健銘即金蕉異國料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82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黃健銘即金蕉異國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至第六行「……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百分之三點七零八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昀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