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7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皇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謝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