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766號
- 反訴原告
- 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宣泰
- 訴訟代理人
- 林唐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曜宇律師
呂茂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連益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